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设区的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