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设区的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