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以及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交通、通讯以及旅游、养老、文化、健身、娱乐等生活消费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