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