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相应补偿。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