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业性两岸产业合作区或者台湾投资企业园区,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医疗、教育、金融等政策,吸引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聚发展,并对入园企业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