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和便利。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参与政府采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