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