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四十条有效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涉外项目和重要矿产区、旅游景区等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