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三十九条有效对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军事设施,有关主管军事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申请报废、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经批准后将有关场地、设施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