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机场、铁路、公路、港口、通信、电力、水利、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回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