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机场、铁路、公路、港口、通信、电力、水利、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回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