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三十七条有效因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事先与主管军事机关会商,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主管军事机关及时组织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