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统筹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对下列可能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活动,应当书面征求有关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一)编制、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二)编制、调整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自然资源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三)开辟通商口岸、设立开发区、建设创新示范区和开发旅游景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