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统筹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对下列可能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活动,应当书面征求有关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

(一)编制、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二)编制、调整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自然资源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开辟通商口岸、设立开发区、建设创新示范区和开发旅游景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