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推动军地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