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军地协作共管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推动军地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