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军用铁路、公路的行为:(一)破坏、损毁军用铁路、公路或者擅自移动、拆卸配套设备、器材;(二)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爆破、挖砂、取土、挖沟、采空等作业;(三)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仓库;(四)其他危害军用铁路、公路安全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