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军用铁路、公路的行为:

(一)破坏、损毁军用铁路、公路或者擅自移动、拆卸配套设备、器材;

(二)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爆破、挖砂、取土、挖沟、采空等作业;

(三)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仓库;

(四)其他危害军用铁路、公路安全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