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军用管线的行为:
(一)破坏、损毁管线,擅自拆卸、开启、关闭附属器材,或者移动、损毁、涂改管线标志;
(二)在地下管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钻探或者倾倒垃圾、矿渣、腐蚀性物质;
(三)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砂、取土、采矿、采石;
(四)在架空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烧窑、烧荒或者堆放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的物品;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六)在水下管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
(七)其他危害军用管线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