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二)修建油气站、化工厂等危害作战工程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三)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修筑道路、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