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在审批邻近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涉外项目时,应当与主管军事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共同商定保护措施与安全距离,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