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修建可以通视军事禁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爆破、射击、烧窑、烧荒等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探矿、采矿、采石、挖砂、采伐林木、设立通信设施等活动和项目建设时,不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