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确需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的,必须按照权限报经批准。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禁止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的,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