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记述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安全保密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或者使用有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资料的,必须按照权限报经批准;所获资料必须交送有关主管军事机关审查,经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