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和车辆、船舶、潜航器等进入军事禁区。确需进入的,必须按照权限报经批准,并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实施严格检查、登记,限定活动时间、范围和路线;必要时,派员监督。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潜航器等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