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第十七条有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设立。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