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省军区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定期组织对全省军事设施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撤销、变更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机关批准。
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自然损毁等原因导致军事设施失去使用效能,需要迁建、报废军事设施或者变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