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第十五条有效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铁路、公路、管线等军事设施,有安全保护范围需要的,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军事机关按照国家有关保护铁路、公路、管线等设施的规定划定。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和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