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域第十四条有效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根据作战工程的性质、地形和周围状况,在其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具体方案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划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