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在满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可以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