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条有效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也可以直接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退还或补交燃气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