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