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