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和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区县和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