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区县和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