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事前取得被服务对象或者相关部门同意。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保障。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依照规定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