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本人或者遗属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必要时应当积极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推诿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