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