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