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的维护管理,保证城市广场设施安全完好。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广场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不得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广场管理秩序、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影响广场风貌的行为发生。
利用广场从事宣传、营销、体育锻炼等活动的,不得损坏市政设施;使用音响、扩音器等设备,其音量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