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照明灯柱周围一米范围内堆放各种物料;

(三)非路灯维护管理人员攀登灯柱;

(四)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