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四节 城市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照明灯柱周围一米范围内堆放各种物料;(三)非路灯维护管理人员攀登灯柱;(四)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