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