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四节 城市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公园等处的照明器具,以及照明器具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上输电线、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等设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