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三节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附件;(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影响其安全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