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附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影响其安全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