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依附于城市桥涵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因城市桥涵设施改建、扩建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