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二节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依附于城市桥涵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因城市桥涵设施改建、扩建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