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二节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桥涵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