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