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