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监督、检查道路的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