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时限、位置、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照明或明显的安全警戒区域;

(三)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市政设施;

(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需要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