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城市道路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城市道路平整畅通,路面无明显坑洼,铺路石板、地砖保持完整,道路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坏占用等现象。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