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城市道路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城市道路平整畅通,路面无明显坑洼,铺路石板、地砖保持完整,道路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坏占用等现象。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