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