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