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