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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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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人不得贩卖、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市政设施物资。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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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