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融资或者控股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或个人自建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自建市政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自行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管手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交由社会组织养护和维修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